庆*办发〔〕26号
庆阳市人民*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庆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策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府,市直有关部门,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庆阳支公司:
为了切实整改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医疗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共庆阳市委关于印发〈庆阳市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庆发〔〕7号)和省医保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甘医保发〔〕19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对庆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有关*策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市一级(或相当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上部分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90%调整为85%;在本市二级(或相当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上部分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调整为75%;在本市三级(或相当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上部分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调整为65%。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偿比例在上述补偿标准基础上由原来提高10个百分点调整为提高5个百分点,提高比例报销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予以拨付。
停止执行省医改办、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财*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报销比例的通知》(甘医改办发〔〕29号)中有关“对所有城乡居民住院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年的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的规定。
二、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策
(一)普通住院费用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年累计超过元以上部分,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镇原县、环县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
(二)21种重大疾病救助。对罹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尘肺、肝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21种重大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住院*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年累计超过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镇原县、环县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停止执行庆阳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和基本医疗保障*策的通知》(庆*办发〔〕52号)中有关“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元以上部分,由民*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的规定。
上述调整后的*策规定,从年4月1日起执行。
庆阳市人民*府办公室
年3月28日
来源:陇东报
审核:王建峰
责编:李彦东
编辑: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