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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脉瘤破裂术后死亡医疗过错鉴定意见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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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司法鉴定专家:

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受张某甲(杨某之夫)、张某乙(杨某之子)的委托,指派沈春宇律师就杨某在即D医院就医而受到医疗人身损害的事实,向各位司法鉴定专家陈述相关意见。代理律师认为,D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与患者杨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具体意见,详述如下:

一、诊疗经过

年10月12日04:44,患者杨某以“突发剧烈头痛3小时”入住D医院神经外科,查无既往病史,入院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05:11,D医院向患者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载明:蛛网膜下腔出血,考虑为动脉瘤破裂出血,随时有可能出现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导致死亡的可能。05:16,完善CTA检查,确诊患者左侧颈内动脉后交通段动脉瘤形成。同日06:30,静脉输注mg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与此同时,确定行“左侧翼点入路后交通动脉瘤夹闭术”。但直到约14个小时后的20:20,才对患者进行麻醉,并于年10月12日21:30至年10月13日00:40进行该手术。术后02:20,患者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D医院与家属沟通后,家属放弃治疗。05:42,患者出院,出院时深度昏迷,刺痛无反应,呼吸机辅助呼吸。出院后1小时,患者死亡。

二、医疗过错

基于上述诊疗事实,我所律师认为,D医院在对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如下过错:

(一)D医院首诊未明确患者临床分级,并按要求收入NICU观察治疗

年10月12日04:44,患者于动脉瘤破裂3小时入D医院,入院记录载明:呈嗜睡状,精神差,急性痛苦面容。根据年重症动脉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管理专家共识确定的Hunt-Hess分级,属于动脉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临床分级III级(嗜睡或意识错乱),应当收入NICU观察治疗(中等质量证据,强推荐)。但D医院仅收入神经外科进行一般性诊治,导致患者未能获得与其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诊疗服务。以下事实可资佐证:

患者入院后,D医院于05:11向患者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载明动脉瘤破裂出血的可能,以及出现再次破裂出血的风险。但D医院的《危重护理记录单》显示,有的监护记录甚至间隔两小时以上,存在明显的监护不足。D医院并未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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